本活動為台北聯合大學系列活動,
感謝研發處同仁精心策畫以及海法所教授們廣邀各界菁英,
從科技、資源、到法律、政策
從國際法、憲法、刑法到生態工法,
講者背景從醫師、工程師到律師
不管您來自哪個領域,
只要用心聆聽,保證獲益匪淺
第一場由申司長談東海以及台菲議題,蒲組長談東海與島礁。
n 釣魚台列嶼主權爭議è領土爭議難於短期解決
n 專屬經濟海域(台灣與琉球之間海域)及大陸礁重疊爭議
n 海洋法公約第七十四及八十三條規定兩國間對於劃界爭議應以協議解決(by agreement)。
n 過渡期間應有「臨時安排」,依據此原則,台日雙方於2013年4月10日簽屬台日漁業協議,雙方得自由作業,不受對方公務船干擾。
n 展現東海和平倡議理念,以協商取代衝突,擱置主權爭議,共同開發資源,有助區域和平穩定。
二、廣大興及台菲漁業協定
n 廣大興28號發生於2013年5月9日於台非專屬經濟海域重疊區,菲律賓執法過度(excessive
unreasonable),違反國際法及國際實踐
u 不符應避免使用武力之國際規範
n 欠缺臨時安排,同意研商簽署漁業執法合作協定
三、南海
n 二戰後收回南海島交,通稱南海U形線。
n 之後周邊國家主張擁有部分島礁,南海聲索方計六國:中國、台灣、越南、菲律賓、馬來西亞、汶萊
n 前述國家認為海域管轄權應依「陸地控制海洋」原則,定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水域
n 南海相關國際法
u 海洋法公約
u 時際法原則: 以爭議緣起時候的法律原則為依據(1928 Island of Palmas
Arbitration)
u 條約法的漁業權利 (2015 United Kingdom/ Mautrius arbitration)
u 習慣法的歷史權力 (1998 Eritreal/Yemen arbitration),但國際間有爭議
n 政府立場:南海諸島係中華民國憲法上的領土,應透過和平方式解決爭端
n 策略:戰略性模糊,我立場符合UNCLOS,不直接觸及我U形線法律地位,以持續維護我在南海之話語權及國際法權利。
四、島或礁之爭議
n 公約第121條第三項規範:礁,只有12浬領海,沒有200浬專屬經濟水域,但公約規範很模糊。
n 國際間實踐,各國多擴大解釋以增加利益,例如日本沖之鳥礁、美國Howard and Baker Islands, 法國Clipperton island, 巴西 St. Peter and St. Paul rocks, 澳洲 Heard Island and
the McDonald Islands. è所以太平島畫200浬EEZ甚為合理。
n 菲律賓與中國南海仲裁案仍在審理中。
五、結語
台灣依據遠洋漁業實力陸續加入五個區域漁業組織,外交部也希望由海洋活動拓展國際合作機制。
第二場由漁業署署長談漁業政策
一張PPT講得很清楚,就不贅述
黃教授講起話鏗鏘有力,十五分鐘實在不夠!
l 南海、釣魚台都有主權問題,如果不談,就沒有權利主張。
l 兩岸現狀,兩岸憲法,台灣的憲法規定主權及於大陸,大陸主張台灣屬於中國,主權有重疊,但是治權分開。
l 探討台灣主權與釣魚台主權歸屬問題對發揚海洋立國之核心價至於時代意義
l 如何解開台灣主權之迷思
n 歷史角度:荷治時期、鄭氏統治、清領、日治、民國
l 釣魚台列嶼主權歸屬之探討
n 日本論據: 先占occupation、時效prescription,是嗎?
n 中華民國法理依據:地理、地質屬性、歷史、國際法。
n 美國只歸還行政權,非主權
l 結論: 武力強併是萬國公罪
談行政法,從個案探討漁船走私問題
兩岸走私,越界捕魚,國界定義?
我國籍漁船走私
台灣漁船向大陸漁船購買一批魚貨,重量122公斤,完稅價格不到十萬元
走私條例規範要超過一千公斤、十萬元,本案未達該標準
原告主張部分為自行捕獲、水域在金門水域、分開裁罰。
法院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27條等
本國漁船漁獲無須向海關申報,受託本國漁船自行捕獲者(運搬)也免報關,其他類型就以走私論。
如果非自行捕獲,也非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就屬於走私
漁船也不應當成載貨裝載一般商貨
處罰分攤? 故意共同實施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
修訂完備之海域執法法律規範
加強執法人員之法律專業!
漁民的海洋法治教育、守法精神也很重要,建議委託漁會宣傳。
海域管理的問題著實複雜......
前言
l 如何運用海域,發展藍色經濟?
l 局限於捕撈? 如何運用遊憩資源,發展藍色經濟,強調人類活動和海洋的調和與共生、友善海域空間的使用規畫。
l 海洋產業的綜合性發展
l 歐盟、印尼、韓國、中國多方位利用海洋、發展海洋工程(南海填海造陸)。
l 台灣專業、法規不足,產官學研無法整合,包括離岸風電推動困難。
l 海洋立國?海洋興國?
海域使用管理現況
l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金門馬祖未明確公布 VS憲法問題]
l 區域計畫法:領土至延伸至內水、領海外界線,分為北中南東四塊! 授權各縣市管轄範圍,但管制內容還在討論。
l 海洋汙染防治法
l 海岸巡防法
l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l 海岸管理法
l 海域的測量登記? 區劃漁業權?
l 四大產業:漁業、科技、航港造船、觀光遊憩
l 法制面
n 海權及海洋安全
n 海洋利用
n 海洋保育與保護
n 海洋災害防護
n 資源開發: 礦業電業
l 行政面
n 策略
n 安全(國安局)
n 環境與資源
n 產業
n 文化教育與科研
l 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
n 地方行政權不包括海域 (海水浴場?)
n 功能性分界
u 海汙法為三海里
u 專用漁業權三海里
u 電業設置為六海浬
n 多面向,劃分不易,不易整合
l 實務問題
n 海底電纜: 海域使用費?保護區?架設能量?
n 科學研究:科技部,海洋資料整合、海洋研究船能量
n 海洋國家公園
n 野生動物保護區劃設
n 離岸風力發電系統
n 大陸工作船、半沉式沉箱船
n 外籍單殼郵輪海上加油
n 大陸船舶違法捕魚抽砂
未來海域使用管理發展趨勢
l 濕地保育法: 高美濕地、
l 海岸管理法
l 高潮線劃定
l 海域圖資整合發展計畫(避免重複投資!)
l 發展海洋能源形國家計畫
l 國土利用監測
l 海洋委員會
結論與建議
國際化動輒掛在口邊,但要如何實踐?
如何訓練國際化的人才?
因為1977年布拉哥郵輪油汙案處置不及,成立海法所培育人才
海洋事務層面廣泛,漁業、環保、生技、資源、法律
需要專才才能善政
2000阿瑪斯號油汙案略有進展,但仍待加強(監控)
海洋自由論VS海洋封閉論
國際化
l 核心問題
n 缺跨科技系所,缺乏整套學程
n 欠缺產學實習合作平台
n 欠缺英文海事學習環境及全英文授課課程
n 台灣政治外交劣勢,不易參與海事組織
l 國際化環境欠缺
n 非常態
n 試辦性質
l 結論建議
n 國際學生雙語
n 海洋文化
n 國際化海事
n 跨領域
庭長談海事刑法
n 刑法
u 海盜罪: 刑法333條第一項
u 準海盜罪: 刑法第333條第二項
u 海盜結合罪:
u 劫機罪及劫船罪
n 懲治走私條例
u 私運罪: 進出口之口,應指關口(通商口岸),而非12浬之國境。不然就屬於未遂、得以減刑。[應該到岸上才算;]
u 運送罪
n 海事特別刑法
n 海洋汙染防治法
u 重汙染海域法
u 輕汙染海域法
n 人口販運防制法
如何透過透過國家海洋政策與海商法的落實
n 航運對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性
n 航運發達,但往往經第三國,產值低,受益有限
n 自由貿易區是否有助於國際商港轉型?
n 航運面臨的挑戰與契機
n 海商法與海洋發展之關聯與必要
n 海商法的產業化趨勢
n 問題
u 台灣海商法案件每年僅有二百件,中國有上萬件[專責海商法院][東南亞國際海事中心、海事爭端處理中心],、新加坡隨之[國際海事仲裁協會]。
u 海商法制、司法實務見解與國際規範容有差異
u 航運業對外籍船東相互保險組織(P&I club)的依賴(台灣迄今沒有?)
n 海商法人力資源之欠缺(課程學分有限)
n 結論建議
n 國際海事會議,CMI Commite Maritime International, CMI
n 成立海事法院或海事專業法庭
n 建立自主的P&I CLUB
n 海商法修正解釋與適用應與國際主流價值接軌
n 建立我國海商法專業人才培育機制
n 臺灣海洋文化軟實力
n 發揮海洋經貿文化制度的同化力與創設力。
n 參與中國一帶(絲綢之路經濟帶)、一路(海上絲綢之路)
n 客輪、貨輪
n 馬祖藍眼淚,文化與觀光產業的互補共力共榮。
n 台灣豐富的海洋文化與觀光
n 推廣海洋觀光產業
n 產官學通力合作
王冠雄老師總能把複雜的南海問題釐的很清楚
南海爭端與我國海洋戰略
n 複雜化、衝突化、法律化
n 美國、日本、澳洲、印度、甚至歐盟都有興趣!
n 印尼作法較激烈,開炮轟擊外來非法漁船
n UNCLOS島嶼制度導致各國競相設法讓小島礁得以人居
n 菲律賓: 向美國採購武器,引入區域外國家勢力,加強法律作為
n 中業島
n 主張九段線非法
n 其他島都不是島,[菲律賓越南]就可以主張二百海里
n 越南
n 採購武器(俄羅斯)三十億美元
n 南子礁
n 南威島,第三大
n 馬來西亞
n 低調務實,開採石油
n 軟性觀光
n 中國
n 雙邊協商(一對一)
n 加強立法與執法
n 填海造島
n 中華民國
n 始終如一
n 結論
n 和平解決爭端
n 防衛性武力建構
n 持續硬體建設
n 明確法律內涵
n 維持自然海岸線比例
n 55.85%,西海岸都少於10%
n 問題
n 單行目的事業法規缺乏統合è全球區域計畫
n 人工設施破壞海岸線
n 氣候加重海岸防災問題
n 立法歷程
n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納入各部會現有規劃,避免重複,處理漏洞
n 未來兩年完成海岸保護、防護計畫
n 六個子法待訂定
n 國內相關環境法學者涉獵到海洋環境議題者希
n 污染防治與自然保育
n 權利? 集體權,非屬一人請求,國家有義務保護環境永續
n 憲法第十條第二項
n 二十世紀社會法治到二十世紀末環境國家憲法秩序
n 環境國理論依據、正當性
n 保障人民安全與和平安定
n 預防原則
n 主管機關:環保署、內政部、海巡署
n 環境保護應優於利用
n 預防優於事後管制與污染排除
n 生態與身體健康兼籌並顧
n 海洋保護與海汙防治符合法律依據
n 海研船隻汰舊換新
n 海洋科學研究專區
n 國發會計畫合併,由海科中心辦理
n 希望結合學界與產業,以前很少
n 購置一艘二千噸級、興建一艘三千噸級以及
n 一艘一千噸、二艘五百噸近海研究船
n 如何運用執行國家任務,推動前瞻研究、培育海洋人才、促進海洋產業
n 能源探勘開發海洋深層水、礦產、能源等產業
n 經費已逐年編列,經建預算29億元,科技預算31億元
n 海洋科學研究專區
u 海洋科技研究中心
u 海洋科技產業創新育成中心
u 海洋科技展示中心(海事工程為主)
n 重要三大主軸
u 海洋科學專區開發
l 建構海洋科技研究核心設施服務平台
l 海洋探測核心技術與操作團隊
l 建立國家海洋資料庫
l 籌組即為運國家海洋研究船隊
u 產業創新育成中心
高老師問了個很尖銳的問題,談及美國智庫提出變動中的南海政策,要求台灣採取行動,請教外交部申司長有關台灣立場如何?
申司長答得很藝術,海洋政策由長官決定,對於南海島礁保留戰略性模糊,美國學者意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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