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呼萬喚始出來,經過大半年的醞釀,許多產官學界人士的參與以及腦力激盪,終於產生這份永續海洋行動呼籲的草案。第一版的內容非常豐富,將近兩萬字之多,我們不得已捨去一些、整併一些、精簡一些之後,得到這份四千多字的精髓,與您分享。
當然,這還是草案,也難免有遺珠之憾,所以,誠摯希望您的投入。在未來的幾天,以及九月三日、四日的研討會上,不吝嗇地提出您的建議,以追求更完美的行動呼籲。
第四屆海洋與臺灣研討會
2016永續海洋行動呼籲 (草稿)
緣起
「海洋臺灣、永續發展!」為了這項理念,「第一屆海洋與臺灣學術研討會」於2002年召開,我們發表了《高雄海洋宣言》,揭示全民知海、愛海、親海的必要性,啟動政府發展海洋事務的序幕。
依據《宣言》呼籲,政府在2004 年成立「海洋事務推動委員會」、推動「2005臺灣海洋年」活動、公布2006 年《海洋政策白皮書》、2007 年《海洋教育政策白皮書》和 2008 年《藍色革命、海洋興國》的政策,都顯示主政機關的正向回應。
2009年,「第二屆海洋與台灣學術研討會」發表了《臺北海洋宣言》,進一步為臺灣描繪永續發展的願景和策略,並期待促成「海洋國家」的實現。我們欣見政府提出《東海和平倡議》,臺日、臺美簽訂雙邊漁業協議或備忘錄,也逐步解決臺菲漁業糾紛,但東海及南海仍然波濤洶湧,臺灣邁向生態、安全、繁榮的海洋國家仍須努力。
有鑑於此,2014年,我們籌辦「第三屆海洋與台灣研討會」,發表《台灣海洋行動綱領》,就海洋治理與體制建立、海洋戰略與合作機制、科研整合與人才培育、災害防救與環境保護、永續漁業與資源保育、藍色經濟與產業升級、海洋生活與文化深耕等7項議題,提出35點建議。基此綱領,臺灣陸續制定了《國土計畫法》、《海岸管理法》、《濕地保育法》、《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及《「海洋委員會」組織四法》等重大法案,國土保育和海洋事務的基本立法大致就緒,我們似乎「聽到勝利的號角響起」。
然而,最近國際情勢令人關切,永續發展和海洋事務的腳步更加緊蹙。 諸如,2015年,聯合國通過《巴黎協議(Paris Agreement)》,尋求溫室氣體減量;《2030年永續發展議程(Agenda 2030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第14項目標,強調保育及永續利用海洋與海洋資源;《防制非法、未報告、不受管制漁業之港口國協定》於2016年生效,呼籲各國合作對抗非法漁捕。
此外,包括美國於2014年起舉辦「我們的海洋研討會(Our Ocean Conference)」,印尼自2014年起大力掃蕩非法作業的外籍漁船、歐盟〈共同漁業政策〉強化漁船管理,並透過貿易措施促使其他國家加強漁業管理等,均顯示國際間重視海洋的趨勢和決心。在國際情勢波譎雲詭,海洋主管機關設立延滯、國內立法初具下,我們理解,海洋事務下一階段的挑戰,將在於如何落實相關法令、維護國家權益、保護海洋生態與環境,並強化官學產界和國際合作,增進全民福祉,從而開創藍海新局。
我們至信,臺灣是海洋國家,關注海洋事務不能只是口號,必須釐訂明確的政策願景和具體可行的行動計畫,由全民共同追隨和實踐。爰此,我們於2016年9月3-4日舉辦「第四屆海洋與台灣研討會」,並通過《2016永續海洋行動呼籲(2016 Call for Actions on Sustainable Ocean)》:
政策一、加強研究,因應氣候變遷。
1.
依據相關法律及國際協約,編列必要經費,持續強化氣候變遷有關海洋酸化、災害預防、產業輔導及國土調適之規劃、研究與因應。
2.
推動海岸地區碳匯之量測與管理,並依據研究成果,配合衛星影像及全國土地利用清冊,建立全國海岸藍碳(Blue
Carbon)地圖,作為溫室氣體減量及海洋、海岸與濕地保育管理之參據。
3.
維護自然海岸,有效管理紅樹林,並研究改善包括鹽田及水域面積,復育原有海岸濕地。
4. 以預警原則及「韌性都市(Resilient Cities)」理念,加速進行海岸都會之防災與調適規劃;建立海嘯災防政策、模擬技術與基本資料庫、監測與預警系統,並加強民眾對於海嘯之教育與避災演練。
5. 為因應氣候變遷與海洋海岸環境變遷衝擊,應針對海平面上升可能影響、島嶼及海岸脆弱度,以及資源利用與環境風險,加強海岸防護區及國土調適之規劃。
政策二、落實教育,保存海洋文化。
6.
由海洋主管機關、科技部、教育部等部會及海洋相關院校共同研議,攜手合作,培育海洋專業人才,更新並擴大海洋研究及訓練船隊規模,研發與引進先進之海域研究設備,並建立完善之人事制度與海事教育實習制度。
7.
研擬《國家海洋重點產業中長程發展計畫》,評估未來人力需求,建立一貫體系之海洋教科研人才養成機制;並借鏡美國海援計畫(Sea Grant Project)的推動方式,設置「臺灣海援計畫」(Taiwan Sea Grant Project),或與之簽訂合作備忘錄,共同保育及發展海洋。
8.
將海洋教育人員與適當場域(如墾丁、澎湖等)納入《環境教育法》的認證項目,透過考核,以鼓勵海洋教育之推廣,提昇其質與量;並鼓勵「里海學校」之設立,作為海洋教育示範地區。
9.
研訂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中長期計畫,加速進行專業人才培育,持續建立臺灣附近海域水下文化資產普查、列冊之資料庫,開發適當的儀器設備和配套管理系統,劃設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建構水下博物館,並加強國際合作,以重建台灣海洋歷史圖像,保存珍貴水下文化資產。
10. 尊重與保存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及其用海智慧,在原住民族海岸及海域之相關計畫,應依《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原住民族基本法》、《國土計畫法》及《海岸管理法》等相關法律,協助重建其親海文化,以守護當地環境,永續利用自然資源。
11. 積極鼓勵臺灣原住民海洋文學之翻譯,並加強島嶼及黑潮文化圈跨國研究,藉由文學行銷,讓世界因原住民族之海洋文學而看見臺灣。
政策三、整合事權,潔淨海洋環境。
12. 優先整合海洋環保事權,由環保署統籌規劃,訂定〈海漂垃圾處理方案〉,協調整合交通部、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組)、農委會(林務局、漁業署)、海巡署等機關,加速推動淨海及淨灘之具體作為。
13. 結合地方政府與民間力量,提撥適當經費,研究設置「海洋廢棄物專案辦公室」,釐清海域污染之來源、組成與影響,訂定海域廢棄物清理標準作業程序,以及海域各類廢棄物處理與回收利用辦法。
14. 強化環保與限塑政策,擬具有效辦法,以提高塑膠袋使用費用、減少民眾使用塑膠產品,並加速抑制塑膠微粒之海洋污染。
15. 參酌國際海運或港口的公約規定及因應,研究制定《水域清潔法》、《海上安全法》或增修《海洋污染防治法》,以減少台灣海域及港口之污染。
16. 由交通部協助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普及包括工業港、漁港之「綠色港灣」,並建立船舶型式、動力及電力系統、能源效率、燃料淨化、使用岸電、管理及設備操作等綠色船舶規範,以及通用國際的船舶綠色產品標準。
政策四、強化管理,保育海洋生態。
17. 增設海洋保護區,建立保護區網絡;例如研究劃設北方三島、蘭嶼、綠島等海洋保護區,提升完全禁漁區面積及建立績效指標,以確實掌控海洋保護區的管理成效。
18. 整合科技部、農委會、環保署及海巡署等機關之科研或委辦經費,進行各類海洋生態系資源監測與研究,並整合歷年環境影響評估、電子漁獲報表、卸魚聲明、漁船航程紀錄器、漁船監控系統等資料體系,適度公開,以加強海洋資源評估之公信力。
19. 制訂《遠洋與沿近海漁業永續管理四年計畫》,編制穩定之觀察員,加強遠洋漁船的監控,並打擊非法漁捕(IUU Fishing)行為;並擬具沿近海漁業資源保育重點及具體評量指標,以保育漁業資源。
20. 落實「遠洋漁業三法」,利用執法及電子觀察員等方法,採取科技管理與監控;在沿近海漁業保育部分,應有效監控扒網及拖網等大型漁業,投入觀察員蒐集資料;縮減刺網規模及禁止三層網漁業。
21. 積極參與國際與區域管理組織(RFMO),掌握國際海洋管理趨勢,以強化我國在漁業管理及海洋保育之國際支持度。
22. 增加海巡艦艇與執法人力,強化各海域執法取締能量,對於非法作業之我國漁船及侵入我國專屬經濟區作業之外國籍漁船,採取強力手段,嚴格取締。
政策五、整合規劃,建立海域秩序。
23. 將海域空間規劃與管理(Marine Spatial Planning
and Management),列為海洋與海岸管理政策的主要目標,以生態系統及永續發展為基礎,釐訂整合性海域空間永續發展推動策略,作為不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海域空間規劃利用之指導原則,並分階段執行短、中、長期計畫。
24. 由相關機關協調編列充裕經費,積極規劃整體性海域資源調查,建立科學用海之生態環境基礎資料,以作為《國土計畫法》、《海岸管理法》及未來海洋資源地區與海域空間規劃管理之依據。
25. 制定《海域管理法》,進行海域功能區劃,建立海域多元使用之新秩序;並由行政院建立海域多目標使用整合協調之平台與競合處理之機制,優先解決海上風場與漁業、生態保育及海洋環境保護間之衝突。
26. 海洋為國家所有,惟政府應建立民眾與權益關係人參與機制,維護既有合法權益、傳統漁業及原住民傳統用海,促進海域永續利用與管理,建立共存共榮之友海環境。
27. 由行政院確立進程,加速整合相關人力與資源,盡速成立「海洋委員會」,以及其海巡署、海洋保育署、國家海洋研究院等下屬機關(構),以建立我國功能完善的海洋事務主管機關,從而引導國家海洋永續發展。
28. 藉由國內外海岸管理案例,致力宣導海洋保育之重要性,踐行資訊公開原則,並加強與地方政府及權益關係人之溝通,以落實《海岸管理法》的保育、防災及永續利用之目標。。
29. 海洋能源包括風力、潮汐、海流和溫差等,其開發涉及繁複法令和不同機關,相關部會應研商簡化其開發申請與審議之行政流程,並研究解決未來《國土計畫法》、《海岸管理法》、《環境影響評估法》及海床鋪設電纜等審議作業之重疊性。
政策六、協助產業,開啟藍色經濟。
30. 研究調查台灣藍色經濟潛力,評估並制定海洋產業發展目標,進行跨部會、跨國、跨校、跨系所、跨領域、跨部門之資源整合,以促進產官學研民串接、海洋產業鏈之整體發展。
31. 依據生態及環境條件,推動漁港復育及多功能使用,並結合「栽培漁業」之概念,強化遊艇設施與合理制度,結合在地文化,打造多樣化且深具地方特色之觀光遊憩活動,增加漁民福祉,促使海洋保育、觀光發展與漁業經濟共存共榮
32. 完善港灣與水岸整體建設,簡化外籍遊艇來臺觀光管制程序,以吸引郵輪、遊艇、渡輪及漁村之發展;並培育水域運動人才,推動負責任之海洋觀光休閒活動。
33. 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資源,運用生物與環境科技,發展生物與醫藥保健產業,增進人類之健康與福祉。
34. 推動漁產品認證制度,建立永續海鮮標章,提高漁產品質與價值,並提升養殖設施及打造海上養殖漁業產業鏈,降低海洋漁業資源之威脅。
35. 離岸風電應採區塊整體開發為原則,關切累加性總體環境衝擊之評估,由行政院之整合平台盡速研商,針對生態保育、環境保護、船舶航行、漁業共榮,以及海洋永續發展等議題,充分徵詢民眾與團體意見,取得一致性處理原則,以降低衝突、提升開發效益,並作為未來海洋能源開發的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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