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0/2016

新時代,新期許 - 2016年 永續臺灣行動綱領

緣由
回顧第一屆海洋與臺灣研討會始自2002年,由黃監察委員煌雄、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李校長國添及邱教授文彥策劃,與各界共同發表「高雄海洋宣言」,臚列二十項行動綱領。回應國際海洋治理情勢以及該宣言,政府於2004年成立「海洋事務推動委員會」、2006年公布《海洋政策白皮書》、2007 年公布《海洋教育白皮書》、臺灣海洋大學、中山大學和成功大學等大學陸續設立海洋事務研究所。之後,黃煌雄監察委與環保署邱文彥副署長於2009年於台北舉辦「第二屆海洋與臺灣研討會」,針對氣候變遷與衝擊適應、海洋保護與資源復育、航運貿易與港灣再造、海洋科技與創新發展、海洋產業與策略選擇、海洋教育與人才培育以及水下考古與文化資產保存等七項議題分項研議,並通過「台北海洋宣言」,囊括二十七項行動綱領。20142月,第三屆「海洋與臺灣學術研討會」於台北召開,該會通過《2014海洋臺灣行動綱領》,針對七類海洋議題提出35項行動計畫。之後,臺灣的海洋事務在法制面足有進展,包含20136月通過《濕地保育法》、20151月通過《海岸管理法》、201512月通過《國土計畫法》。特別是20156月,《海洋委員會組織法》及其下屬三機關()《海洋保育署組織法》、《海岸巡防署組織法》、《國家海洋研究院組織法》三讀通過,建構臺灣海洋專責機關之架構與職權。
有感於國際間對於海洋環境與資源的關切、氣候變遷議題之發展,因應新政府上任,「第四屆海洋與臺灣研討會」於93日、4日舉辦,本次邀請外籍海洋議題專家學者,期待與國際合作接軌。國內產官學者各界針對「藍色經濟」、「海洋教科文發展」、「海洋保育」及「海岸與海域管理」等四項重要議題發表報告,更有十位來自關心海洋的非政府組織和熱衷海洋研究的年輕人,在大會分享其推廣海洋教育及研究的心路歷程,令人動容。


     有關行動呼籲,於議題五「永續海洋政策與管理」由邱文彥教授與賴瑞隆立委主持,經由大會綜合各講者與各單位提出的想法與建議,重新思考整合,並經過與會各部會代表、學界、各民間人士的意見交流討論及字斟句酌,最終由全體與會者通過《2016永續海洋行動呼籲(Call for Actions)》,針對大會討論的五大方向,總結37項具體呼籲,以下分類要述:
()加強國際化與合作,配合南進政策,成立「海洋文化國際和平公園」;就「氣候變遷與海洋酸化」、「塑膠廢棄物抑制」、「海洋能源及離岸風電發展」、「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海洋保護區網絡建構」以及「促進永續漁業合作」等六大海洋重要議題,進行國際研究合作;
()加強科學研究,以作為管理基礎:包括建立「全國海岸藍碳地圖」、「完善臺灣海洋研究、實習及訓練船隊」、設置「臺灣海洋研究與教育基金」、建立「長期海洋生態監測與研究資料庫」,以及資訊公開制度;
()擬定相關管理計畫,例如「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中長期計畫」、「國家海洋重點產業中長程發展計畫」、設置「海洋廢棄物專案辦公室」、「北方三島等海洋保護區網絡」、擬定「遠洋與沿近海漁業永續管理四年計畫」,並制定具體評量指標等;
()制定海洋治理法規,儘速制定「海域管理法」、「水域清潔法」、「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確訂與公布海洋專責機構之進程,從而積極引導海洋永續發展。
對於近日發展紛紛擾擾的海上風電,也建議配合海域管理法之制定,採區塊整體開發原則,由行政院風電整合平台,針對生態保育、環境保護、船舶航行、漁業共榮,以及海洋永續發展等議題,充分徵詢民眾與團體意見,並取得一致性處理原則,以降低衝突。此外,未來鼓勵在外海風場結合海洋生態復育、觀光休閒漁業及水下樂園等創新構想,創造海洋新國土。

結論
海洋事務錯綜複雜,由第一屆「海洋與臺灣研討會」於2002年舉辦至今,近15年來,臺灣雖在法律制定方面有所進展,公民參與度也顯著提高。但不可諱言,許多跨領域的困境仍陳年未解。例如,海岸地區尚未真正解嚴,海洋資源基礎科學的調查與評估嚴重不足,沿近海漁業管理遠遠落後於遠洋漁業管理、新的離岸風電發展多頭馬車。
美國環保署Gilinsky在其報告中特別說明美國即將於915~16日招開的第三屆我們的海洋全球論壇,該會議由美國國務卿凱瑞於2014年發起,號召各國共同就海洋保護投入具體行動與承諾。過去二年,已經有九十個國家投入將近四十億美元,共同保護海洋環境,對抗海洋酸化、非法漁業等挑戰。
本次會議的發起,原是希望提供即將成立的海洋委員會建言,然而其施行日期卻在新政府上任後,由行政院廢止,使海洋主管機關之設立懸而未定;後續政策與做法亦不明,使關心海洋的人士憂心與失望。與會者也希望藉由行動呼籲的產生,敦促政府重視海洋整合性議題的推動,劃定具體時程,才能使台灣的海洋事務不僅止於紙上談兵,而能趕上各海洋國家的腳步,尋得臺灣的立足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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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屆海洋與臺灣研討會
2016永續海洋行動呼籲
2016 Call for Actions on Sustainable Ocean

【緣起】


「海洋臺灣、永續發展!」為了這項理念,「第一屆海洋與臺灣學術研討會」於2002年召開,我們發表了《高雄海洋宣言》,揭示全民知海、愛海、親海的必要性,啟動政府發展海洋事務的序幕。
回應《宣言》之呼籲,政府在2004 年成立「海洋事務推動委員會」、推動「2005臺灣海洋年」活動、公布2006 年《海洋政策白皮書》、2007 年《海洋教育政策白皮書》和 2008 年《藍色革命、海洋興國》的政策,都顯示主政機關的正向回應。
2009年,「第二屆海洋與臺灣學術研討會」發表了《臺北海洋宣言》,進一步為臺灣描繪永續發展的願景和策略,並期待促成「海洋國家」的實現。我們欣見政府提出《東海和平倡議》,臺日、臺美簽訂雙邊漁業協議或備忘錄,也逐步解決臺菲漁業糾紛,但東海及南海仍然波濤洶湧,臺灣邁向生態、安全、繁榮的海洋國家仍須努力。
 有鑑於此,2014年,我們籌辦「第三屆海洋與臺灣研討會」,發表《臺灣海洋行動綱領》,就海洋治理與體制建立、海洋戰略與合作機制、科研整合與人才培育、災害防救與環境保護、永續漁業與資源保育、藍色經濟與產業升級、海洋生活與文化深耕等7項議題,提出35點建議。基此綱領,臺灣陸續制定了《國土計畫法》、《海岸管理法》、《濕地保育法》、《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及「海洋委員會」組織四法等重大法案,國土保育和海洋事務的基本立法大致就緒,我們似乎「聽到勝利的號角響起」。
然而,最近國際情勢令人關切,永續發展和海洋事務的腳步更加緊蹙。 諸如,2015年,聯合國通過《巴黎協議(Paris Agreement)》,尋求溫室氣體減量;2030年永續發展議程(Agenda 2030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第14項目標,強調保育及永續利用海洋與海洋資源;《防制非法、未報告、不受管制漁業之港口國協定》於2016年生效,呼籲各國合作對抗非法漁捕。
此外,包括美國於2014年起舉辦「我們的海洋研討會(Our Ocean Conference)」,印尼自2014年起大力掃蕩非法作業的外籍漁船、歐盟〈共同漁業政策〉強化漁船管理,並透過貿易措施促使其他國家加強漁業管理等,均顯示國際間重視海洋的趨勢和決心。在國際情勢波譎雲詭,海洋主管機關設立延滯、國內立法初具下,我們理解,海洋事務下一階段的挑戰,將在於如何落實相關法令、維護國家權益、保護海洋生態與環境,並強化官學產界和國際合作,增進全民福祉,從而開創藍海新局。
我們至盼,臺灣應該成為具有遠見、魄力、智慧,以及海洋特質的偉大國家;關注海洋事務不能只是口號,必須釐訂明確的政策願景和具體可行的行動計畫,由政府和全民共同實踐,並加強環境教育,提升國民的海洋素養。爰此,我們於201693-4日舉辦「第四屆海洋與臺灣研討會」,並通過《2016永續海洋行動呼籲(2016 Call for Actions on Sustainable Ocean)》之政策方向和具體行動如下:

【政策一、加強研究,因應氣候變遷。


1.          依據相關法律及國際協約,持續強化氣候變遷有關海洋酸化、災害預防、風險管理、產業輔導及國土調適之規劃、研究與因應。
2.          推動海岸地區碳匯(Carbon Sink)之量測與管理,並依據研究成果,配合衛星影像及全國土地利用調查成果,建立全國海岸藍碳(Blue Carbon)地圖,作為溫室氣體減量及海洋、海岸與濕地保育管理之參據。
3.          維護自然海岸,有效管理紅樹林,研究改善包括鹽田及水域面積,復育原有海岸濕地,並加強其生態與碳匯功能。
4.          以「預警原則(Precautionary Principle)」及「韌性都市(Resilient Cities)」理念,加速進行海岸都會之防災與調適規劃;依據研究與模擬結果,規劃海嘯災防政策、建立模擬技術與基本資料庫、監測與預警系統、防災避難設施,並加強民眾對於海嘯之教育與避災演練。
5.          為因應氣候變遷與海洋海岸環境變遷衝擊,應針對海平面上升及海岸侵蝕可能影響、島嶼及海岸脆弱度,以及資源利用、暴潮、海嘯與其他環境風險,加強海岸防護區及國土調適之規劃。

【政策二、落實教育,保存海洋文化。


6.      由海洋相關部會及海洋相關院校共同研議,攜手合作,培育海洋專業人才,改進海洋研究、實習及訓練船隊之規模與維護管理制度,研發與引進先進之海域研究設備,並建立完善之人事制度與海事教育實習制度。
7.      研擬《國家海洋重點產業中長程發展計畫》,並評估未來人力需求,建立一貫體系之海洋教科研人才養成機制。
8.      籌措或整合相關經費,設置「臺灣海洋研究與教育基金」,推動國際合作重點計畫與培育海洋人才。
9.      將海洋教育人員與設施場所納入《環境教育法》的認證項目,透過考核,以鼓勵海洋教育之推廣,提升其質與量;並以「山河海一體」觀念,推動環境教育,減除海岸限制,鼓勵以步行、潛水和航海等方式,參考「里山倡議(Satoyama Initiative)」,設置親近山、河、海之學校與必要設施,大力推廣環境教育。
10.  研訂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中長期計畫,加速進行專業人才培育,精進調查技術,持續建立臺灣附近海域水下文化資產普查、列冊之資料庫,開發先進的儀器設備和配套管理系統,劃設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建構水下考古研究專責機構,及水下文化資產博物館(Underwater museum),並加強國際合作,以重建臺灣海洋歷史圖像,保存珍貴水下文化資產。
11.  尊重與保存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及其用海智慧,在原住民族海岸及海域之相關計畫,應依《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原住民族基本法》、《國土計畫法》及《海岸管理法》等相關法律,協助重建其親海文化,以守護當地環境,永續利用自然資源。
12.  積極鼓勵臺灣原住民海洋文學之創作與翻譯,藉由文學行銷,讓世界因原住民族之海洋文學而看見臺灣。
13.  加強島嶼及黑潮文化圈跨國研究,研商於蘭嶼、綠島及巴丹群島海域,提出「海洋文化國際和平公園(International Peace Park of Marine Culture)」之倡議,保存海洋文化與生態系統。

【政策三、整合事權,潔淨海洋環境。


14.  以區域的觀點,整合海洋環保事權,由環保署統籌規劃,訂定〈海漂垃圾處理方案〉,協調整合交通部、內政部、農委會、海巡署等機關,加速推動潔淨海洋之整合事務與具體作為。
15.  結合相關部會、地方政府與民間力量,籌措適當經費,研究設置「海洋廢棄物專案辦公室」,釐清海域污染之來源、組成與影響,訂定海域廢棄物清理標準作業程序,以及海域各類廢棄物處理與回收再利用辦法,使廢棄物成為資源。
16.  儘速制定與公布限塑政策,加強民眾宣導,訂定有效辦法,以提高塑膠袋使用費用、限制民眾使用塑膠產品,並加速抑制塑膠微粒之海洋污染。
17.  參酌國際海運或港口的相關公約規定,研究制定《水域清潔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或增修《海洋污染防治法》,以減少臺灣海域及港口之污染。
18.  由交通部協助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推廣工業港、漁港轉型為「綠色港灣」,並建立船舶型式、動力及電力系統、能源效率、燃料淨化、岸電使用、管理及設備操作等綠色船舶規範,以及國際通用的船舶綠色產品標準。

【政策四、強化管理,保育海洋生態。


19.  鼓勵民眾參與,增設「海洋保護區(Marine Protected Area, MPA)」,例如研究劃設北方三島、蘭嶼、綠島等海洋保護區;提升完全禁漁區(No-take zone)面積及建立績效指標;並建構保護區網絡系統,以提升海洋保護區的管理成效;對於評選績優之海洋保護區案例,推薦其參加相關獎勵或獎項。
20.  整合科技部、經濟部、農委會、環保署及海巡署等相關機關之科研或委辦計畫,進行各類海洋生態系資源長期監測與研究,並整合歷年環境影響評估、電子漁獲報表、卸魚聲明、漁船航程紀錄器、漁船監控系統等資料體系,建立資訊公開制度,以加強海洋資源之研究與評估公信力;對於生態環境資料不足之地區,採取「預警原則」,進行海洋資源審慎及預防性之管理。
21.  制訂《遠洋與沿近海漁業永續管理四年計畫》,編制穩定之觀察員,加強漁船監控,建立完整水產品溯源系統,嚴格執法,以打擊非法漁捕(Illegal, Unreported, Unregulated, IUU Fishing)行為;遠洋漁業部分,落實「遠洋漁業三法」,利用執法及電子觀察員等方法,採取科技管理與監控;在沿近海漁業保育部分,擬具資源保育重點及具體評量指標,加強監控特別列管之漁業漁船;另應劃設刺網禁漁區,並減少經營刺網漁船數量,以保育漁業資源。
22.  積極參與國際與區域管理組織(Regional Fisheries Management Organizations, RFMOs),掌握國際海洋管理趨勢,以維繫我國權益,並提升我國在漁業管理及海洋保育之國際支持度。
23.  增加海巡艦艇與執法人力,強化各海域執法取締能量,針對非法作業之我國漁船、侵入我國專屬經濟區作業之外國籍漁船,及我國禁限制水域之大陸漁船,強力執法,嚴格取締。

【政策五、整合規劃,建立海域秩序。


24.  建議行政院確訂與公布預定進程,加速整合相關人力與資源,以宏觀格局,依法成立「海洋委員會」及海巡署、海洋保育署、國家海洋研究院等附屬機關(構);或儘速邀集相關部會研商,積極立法,推動設立「海洋部」,以建立我國功能完善的海洋事務主管機關,從而引導國家海洋永續發展。
25.  將「海域空間規劃與管理(Marine Spatial Planning and Management)」,列為海洋與海岸管理政策的主要內涵,並以生態系統及永續發展為基礎,釐訂整合性海域空間永續發展推動策略,作為不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海域空間規劃利用之指導原則。
26.  編列充裕預算,積極進行整體性、長期性海域資源調查,建立科學用海之生態與環境基礎資料,作為《國土計畫法》、《海岸管理法》及未來海洋資源地區與海域空間規劃管理之依據。
27.  儘速研究制定《海域管理法》,依據海洋自然與人文屬性之基礎調查,進行「海域功能區劃」,建立海域多元使用之新秩序;並由行政院建立海域多目標使用整合協調之平台與競合處理之機制,優先解決海上風場與漁業、生態保育及海洋環境保護間之衝突。
28.  海洋及其資源為國家所有,人民依法取得使用權,惟政府應建立民眾與權益關係人參與機制,維護既有合法權益、傳統漁業及原住民傳統用海,促進海域永續利用與管理,建立共存共榮之友善海洋環境。藉由國內外海岸管理案例,致力宣導海洋保育之重要性,踐行資訊公開原則,並加強與地方政府及權益關係人之溝通,以落實《海岸管理法》的保育、防災及永續利用之目標。。
29.  海洋能源包括風力、潮汐、海流和溫差等,其開發涉及繁複法令和不同機關,相關部會應研商簡化其開發申請與審議之行政流程,並研究解決未來《國土計畫法》、《海岸管理法》、《環境影響評估法》及海床鋪設電纜等審議作業之重疊性。

【政策六、輔導產業,開啟藍色經濟。


30.  研究調查臺灣藍色經濟潛力,參考「生態區域 (Bioregion)」概念,劃設如大鵬灣、基隆等「藍色經濟發展區」,制定其海洋產業發展目標,並由當地海洋院校為平台,進行跨國、跨部會、跨校、跨系所之資源整合,以促進產官學研民串接,打造海洋產業鏈之整體發展。
31.  依據生態及環境條件,推動潔淨漁港,以「栽培漁業」之概念,復育生態環境,推動漁港多功能使用,結合在地文化,打造多樣化且深具地方特色之觀光遊憩活動,增加漁民福祉,促使海洋保育、觀光發展與漁業經濟共存共榮。
32.  完善港灣與水岸整體建設,強化遊艇基地設施與合理管理制度,簡化外籍遊艇來臺觀光管制程序,以規範郵輪、渡輪、遊艇、帆船及其他休閒船筏之合理發展;強化救援及通訊系統,提升水域運動安全;並培育水域運動人才,推動負責任之海洋觀光休閒活動。
33.  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資源,運用生物與環境科技,發展生物與醫藥保健產業,增進人類之健康與福祉。
34.  鼓勵建立漁產品認證及永續海鮮標章制度,提高漁產品質與價值,並提升養殖設施,及打造海上養殖漁業產業鏈,降低海洋漁業資源之威脅。
35.  配合《海域管理法》之制定,離岸風電應採區塊整體開發為原則,關切累加性總體環境衝擊之評估,由行政院之整合平台盡速研商,針對生態保育、環境保護、船舶航行、漁業共榮,以及海洋永續發展等議題,充分徵詢民眾與團體意見,取得一致性處理原則,以降低衝突、提升開發效益,並作為未來海洋能源開發的典範。
36.  利用海洋風力發電政策,結合海洋生態復育、觀光休閒漁業及水下樂園等構想,創造海洋新國土,並釐訂相關的政策、法制、產業與環境共生之目標與規範。

【建議】


37.  依據本次研討會專家意見及國際趨勢,我們建議政府相關機關應重視下列議題,擬定推動計畫,組織國內研究群組,並加強國際合作,作為臺灣邁向國際合作、共同解決區域問題的重點計畫:(1)氣候變遷與海洋酸化之研究(Study on climate change and ocean acidification)(2)塑膠廢棄物之抑制(Control of plastic waste)(3)海洋能源及離岸風場之發展(Development of ocean energy and offshore wind farm)(4)水下文化資產之保存(Preservation of underwater cultural heritage)(5)海洋保護區網絡之建構(Establishment of MPA network)(6)永續漁業之合作(Collaboration for sustainable fisheries)

(201694日「第四屆海洋與臺灣研討會」所有與會者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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