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3/2017

南海的前世今生-從歷史證據到後仲裁時代 (演講紀錄)

            南海究竟是屬於哪個國家的?如果屬於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那究竟有哪些的歷史證據?南海的周邊國家為何想要佔領這些島礁、島嶼?這些國家的佔領或者是島礁建設,在國際海洋法上是否有所依據?另外經過南海仲裁案,對於我國的太平島又有什麼影響?

            1/11,山東大學法政學院戴宗翰副教授為為海資帶來一場精采的演講。也特別感謝研究生維哲的紀錄。


山東大學法學院  戴宗翰老師




            以下將介紹七個部分,分別是1.我國擁有南海島礁的歷史淵源。2.南海的戰略地位。3.島嶼制度的影響,又以日本沖之鳥礁為例。4.南海島礁各國佔領的現況。5.南海仲裁案,菲律賓訴求太平島法律地位的意涵。6.仲裁庭對於島礁地位的裁決標準。7.島嶼新標準下國際實踐的困境。

我國擁有南海島礁歷史淵源

            為何要探討歷史? 除了我國之外,中國大陸、菲律賓、越南、馬來西亞等國家,亦會探討南海島礁的歷史。根據習慣國際法對於領土主張有兩個構成要件,分別如下:

一、先占原則(Occupation):對於無主地,一個國家意圖將其置於其主權之下的
據為己有之行為。舉例來說:如果是個人發現了一個無主地,在國際法上是不算數的。需要有一個國家的意圖。很多國家對於南海島礁須說明有「先占」,符合國際法上,對於領土主張構成要件之一。

二、時效(Prescription)和平與繼續的表現國家權力。簡單來說,對於一個領
土、島礁主權的擁有行政權管轄,另外並沒有任何國家反對。
因此,對於南海島礁,如果包含上述之構成要件,取得國際法上的認識,以及其他國家之認同,就可取得該領土的主張。

  *以上兩個原則的實際案例可以參考: 馬來西亞和新加坡的白礁島主權歸屬案例

            從我國對於南海島礁有效且持續性的佔領和行政管轄的行為來看,南海島礁是否屬於我國?從南海島礁的歷史來看,最早可追朔自西漢武帝元封元年(西元前110),當時就有行政管轄的情況,且並沒有出現任何國家抗議之情形。此外,西元1世紀,楊孚撰「異物志」紀載南海產有海龜。西元3-4世紀晉代,有中國人至南海捕魚紀錄(南海更路簿)。唐代、北宋、南宋時期、元朝、明代、清代誌現今亦有明確官方紀載對於南海諸島之管轄。

            從地圖的角度來看,西元1595年,荷蘭人Gerhard Mercator繪製的「東亞圖」,出現西沙群島的位置。西元1626年,英國人John Speed繪製的「The Kingdome of China」地圖中,出現東沙島的位置。西元1636年,荷蘭人Henricus Hondius繪製的「東亞圖」,出現東沙以及南沙群島的位置。西元1730年,中國人陳倫炯繪製的「四海總圖」,出現四沙群島(東沙、中沙、西沙、南沙群島)及台灣的位置。雖然無法從地圖上來確定領土的擁有權,但可以確定的是,1617世紀,無論是西方人或是中國人,皆知道四沙群島的位置。

            以當時1617世紀的背景,可從中國的史書(明、清),得知中國對於南海是有管轄的,相對於西方人來說,地圖僅為航海之功用。明朝官修的「廣東通志」、「萬洲志」等皆記載「萬洲有千里長沙、萬裡石塘」。清朝則有10餘幅官方地圖,繪製南沙群島(石塘)的概略位置,另依據官修之「廣東通志」、「泉州府志」、「同安縣志」,亦記載南沙群島當時仍屬「萬洲」管轄。

            透過歷史、地圖的角度,中國人長期的使用整個南海的區域。而周邊的國家並沒有針對當時的政府(明、清朝,甚至更早以前)做出抗議的行為。所以中國對於南海主權的擁有以及海域的行使,就符合習慣國際法上的「先占原則」和時效的原則。

南海戰略地位

        南海面積為368萬平方公里,東北-西南長度約為1800公里,東-西向約為900公里,平均水深為1212公尺,最深為5567公尺。由於南海的地理位置,便於周邊國家開採石油、稀土。另外,從戰略上的角度來看,不論是在海南島、西沙的永興島甚至是南海的島礁設置中程導彈(導彈涵蓋範圍約為1500公里),可以有效的涵蓋周邊國家。爭取南海主權的國家共有56方,分別是我國、中國、菲律賓、越南、馬來西亞以及汶萊。以下將介紹南海的海洋生物資源以及海上交通線的情況。

一、海洋生物資源

()生物資源
            根據2014年聯合國秘書長海洋法報告中提到,全球有十分之一的漁捕量在南海地區。

()非生物資源
            南海石油蘊藏豐富,中國預估1000億至2000億桶;美國與俄羅斯保守估計約僅1618億桶石油。預估值之所以會差異那麼大,主要是因為各國並沒有聯合探勘的行動。但可以確定的是,南海有豐富的石油蘊藏量。

二、海上交通線

()進出口貿易
            80%的能源進口來自麻六甲、新加坡、隆目(Lombok)、巽他海峽(Sunda)以及南海航線。所以整個南海的交通線對於周邊國家來說(包括中國、日本、韓國、臺灣),都是一個經濟命脈的生命線。

()軍事戰略
            對於周邊國家來說,島嶼具有延長海上交通線及戰略上之功能。島嶼具有切斷海岸線的功用。舉例來說,將永興島、黃岩島、美濟礁的位置,相互連結,即呈現三角形的形狀。站在軍事的角度來看,此形狀是一個穩定的型態。如果上述之地點有設置機場的話,可以有效的控制西沙、中沙以及南沙群島。

            因此無論是海洋生物資源、海上交通線或者是戰略的意涵,南海對於周邊的國家來說,都有不可放棄的意涵,所以導致周邊國家積極地對島礁進行設。

島嶼制度的影響-日本沖之鳥礁案例

            在介紹日本沖之鳥礁的案例之前,首先,說明島嶼的定義為何?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海洋法)121條:

            一、島嶼是四面環水並在高潮時高於水平面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 

            二、除第三款另有規定外,島嶼的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應按照本公約適用於其他陸地領土的規定加以確定。 

            三、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岩礁,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

            舉例來說:有一個平方米大小的石頭,海水高潮時,露出水面。該石頭即具有12海浬,1550平方公里水域的面積(包含領空、領海、大陸架)。另外,擁有該石頭之國家,如果可以證明該石頭可以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符合海洋法第121條第三款),就具有200海浬,400,000平方公里水域的面積。


一、沖之鳥礁原來之面貌

            沖之鳥礁位於日本本島南方1740公里的岩礁,包含北小島與東小島。1987(昭和62),東小島海拔為0.9公尺,面積為1.6平方公尺。北小島海拔約為1公尺,面積為6.4平方公尺。

二、沖之鳥礁之建設

            在海洋法公約生效前(民國94),沖之鳥礁並沒有任何的改變。但在海洋法生效之後,日本了解到島與地位的差別,因此對島礁進行建設。首先在沖之鳥礁的礁盤上建置氣象觀察亭,之後利用快乾水泥的方式,將北小島與東小島2塊石頭封起來,並在周圍放置消波塊(避免石頭被海水侵蝕),且在經緯度上進行定位(利於劃設領海、專屬經濟區)。另外,在沖之鳥礁上種植珊瑚(經濟活動)

三、日本之野心(25~33)

            2008年,日本向聯合國大陸架界線委員會,遞交200海浬以外之大陸架延伸(一共申請了7塊大陸架,皆位於公海)。根據海洋法公約的規定,200海浬以外之水域,如果可以證明有大陸架自然性的延伸,就可將公海的大陸架視為己有。簡單來說,即為海洋圈地的情況,日本除了自己固有的專屬經濟區之外,連公海的大陸架(含有稀土、礦產、石油)也想要占為己有。






南海島礁各國佔領現況 

當前南海諸島各方主權宣示範圍如下:
一、我國、中國:南海四沙群島
二、越南:西沙群島、南沙群島
三、菲律賓:南沙群島部分島礁、黃岩島
四、馬來西亞:南沙群島部分島礁
五、汶萊:希望與馬來西亞合作石油探勘(不希望與馬來西亞發生南海主權上的爭端)

以下將概略說明各個島礁之概況:

一、東沙群島
            陸地面積為1.74平方公里,環礁面積為500平方公里,目前為我國所佔領。我國在東沙群島上設置機場,長度為1550公尺。東沙群島生態資源豐富,有螃蟹、寄居蟹等。

二、西沙群島-永興島
            陸地面積為2.1平方公里,目前為中國所佔領。中國在永興島上設置機場(可起降波音737),由於未考慮到維護生態保育的問題,機場跑道長度遠長於東沙群島之機場跑道(便於飛機起降)。先前西沙群島擁有珊瑚礁岩盤,但為了達到填海造陸、建設之目的,利用人工的方式,將其破壞,例如:利用炸藥的方式,以利興建深水港(5000)。永興島上目前除了機場之外,亦有醫院、郵政中心、銀行、糧站、百貨公司以及水產公司等建築。未來除了可成為潛艇的基地之外,驅逐艦亦可進入。目前,可能會將導彈設置在永興島。

中沙群島-黃岩島
所在地為潟湖,面積為3平方公尺,目前為中國所佔領。西元1990年,中國人民採取行動,以宣示黃岩島為中國所擁有。由於黃岩島僅為石頭,無法長期居住。因此當中國人民離開黃岩島後,菲律賓隨後佔領黃岩島,並宣稱黃岩島屬於我們的,進而衍伸黃岩島之主權糾紛。
      
      西元2013年,菲律賓透過軍艦逮捕鍾國之漁民,導致兩國發生嚴重之爭端。因此,中國透過海警,將黃岩島水域給封鎖,不讓菲律賓進入。隨後菲律賓與美國聯手,將此情況提交國際法院,進而導致南海仲裁之發生。
      
      西元2016712日,南海仲裁宣判之後。目前中國與菲律賓之關係,因為菲律賓杜特地總統執政之緣故,政策方向有所改變,希望與中國在黃岩島附近水域進行合作(漁業合作、共同保護區)。但中國仍然實質佔領黃岩島,是否要將海域開放給菲律賓,仍然取決於中國。

四、南沙群島-太平島

            陸地面積為0.51平方公里,目前為我國所佔領。在南沙群島中,太平島是唯一自然生成,最大的陸地區域。我國在太平島上已建置機場、碼頭。
西元2008年,當時的陳水扁總統利用執政最後一年,在太平島上設置機場。所使用之金費來自行政院之的二預備金,工程名稱為「中央道路拓寬工程」。工程名稱之所以不叫「機場跑道工程」,主要是因為,依當時之國情,如果要進行機場跑道工程,需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為了規避環境影響評估,因而採用第二預備金之辦法。隨後監察院對於此事進行「糾正」,因此導致我國在南沙島礁之建設相當困難。

南沙群島-中洲礁 

            陸地面積為2000平方公尺,為沙堆所淤積而成,是一個自然生成之礁石,目前為我國所佔領。 以國際法上之規範來看,中洲礁算是自然生成之領土。但是由於中洲礁形成之原因為沙堆所淤積而成,因此未來有可能會消失(海水侵蝕)
六、南沙群島-美濟礁
            美濟礁目前由中國所佔領。美濟礁原始之狀態為,當海水高潮時,皆露在水面下方。但目前中國利用填海造陸之方式,將美濟礁打造成南海群島中,最大的島嶼(5.66平方公里),目前已建置機場與碼頭。
            美濟礁在南海仲裁案中,對於是否為島嶼之地位,是最有爭議的。除了其原始狀態皆露在水面下方之外,中國所擁有的礁石(具備12海浬),沒有任何一個包含美濟礁。站在法律的角度上,美濟礁應屬於菲律賓之大陸架。因此,中國之作法為,擴充美濟礁之建設、發展,持續佔領美濟礁。久而久之,美濟島將實質為中國所擁有。




南海仲裁案-菲國訴求太平島法律地位之意涵

在南海海域,太平島是自然生成之島礁中面積最大的。其成為南海仲裁案訴訟成敗之關鍵。如果太平島被認定不是島嶼,其他在南海海域之島礁進而不會被認定為島嶼。以下將討論太平島是否具有島嶼的資格,對於菲律賓之影響為何?

一、太平島為島嶼

            菲律賓所訴訟之事項,包括「中國非法佔領低潮高地」、「干擾甚至入侵菲律賓專屬經濟區及大陸架之問題」,都會因為這些指控事項,全落在太平島200海浬的專屬經濟區內,而造成菲律賓之被訴。

二、太平島為礁石

            中國於美濟礁、仁愛礁、碧礁、南熏礁和西門礁,這些低潮高地上面的建設,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為非法佔領菲律賓之大陸架。
因此,菲律賓之訴求與領土主權無關,僅需仲裁庭就南沙群島及周邊海域諸島礁的法律定義作出判決。

            菲律賓之律師對太平島之法律地位的質疑共有八項,認為太平島應為礁石,而非島嶼:
一、無足夠水源以供人飲用或維持人類居住。
二、無原生食物供人食用。
三、無土壤可種植農作物。
四、無土著人口居住。
五、除軍隊駐守外無居民居住。
六、二戰前甚至沒有軍隊駐守。
七、臺灣駐守軍隊之補給,全仰賴臺灣島。
八、無經濟活動。










            南海仲裁案之結果,將太平島裁定為岩石。裁決標準為針對海洋法公約第121條第3項之規定。然而菲律賓之律師,將該法121條第3項進行拆解,其認為:
一、維持「島嶼本身的潛在可能性」而非「是否現在正在維持,或之前曾經維持人類居住及其自身經濟生活。」

二、維持人類居住:一座島嶼必須有能力為「現存的人」提供必要生活條件,且「必須通過其自然環境滿足其條件。」

三、維持其本身經濟生活:在沒有「外界干擾」的前提下維持獨立的經濟生活。


仲裁庭島礁地位的裁決標準

            仲裁庭不但完全接受菲律賓之律師所提出之觀點外,對於島嶼之定義,以更嚴格的判斷標準進行判斷。以下為仲裁庭將太平島作為舉例說明:

一、可飲用水之判斷標準
  • 仲裁庭「承認」太平島可飲用水的品質是好的。「但是」太平島機場跑道的興建影響島嶼本身吸取雨水轉為地下水的能力,導致淡水水源不如過去充沛。
  • 「新標準」:水源是否充足到可供一群人飲用。


二、動植物之評斷標準
  • 「承認」太平島上佈滿了許多椰子、木瓜及香蕉樹。「但是」呼應菲律賓之論述來強調這些樹種,非原生物種,導致島上不均衡式的物種變遷。
  • 「新標準」:原生物種是評斷標準?


三、土壤作物之評斷標準
  • 「承認」土壤可以種植蔬菜水果。「但是」土壤農作物生產有限,而無法提供足夠人口飲用。
  • 「新標準」:土壤作物應足夠自給自足且不能仰賴進口。


四、人類居住之評斷標準
  • 「承認」南沙海域有漁民活動。「但是」漁民主要來自中國海南省;於南沙群島的活動是短暫的;目的是為了貿易連結或物資補給。
  • 「新標準」:居住人買的「目的」跟「身分」來評斷(軍人、警察不包括在內)。


五、經濟商業活動之評斷標準
  • 「承認」過去有鳥糞、貝殼採集與漁捕等商業活動。「但是」彈丸礁商業休閒活動根基於島礁建設。
  • 「新標準」:需要在島礁的「自然狀態」下的商業活動。


島嶼新標準下國際實踐的困境

            按照仲裁庭之新標準,許多國家之島嶼應被認定為島礁,但各國仍然主張其所擁有之島嶼具有島嶼之地位,像是美國、澳大利亞、日本。

            島礁新標準衍生出的問題包括「標準不明確」、「自由心證」。該標準是在海洋法公約文字之外另行藉其裁決,而加諸海洋法公約中文字不存在的標準與延伸性之規定。很明顯為「法官造法」之惡例。


心得


            首先感謝戴宗翰副教授帶給大家精彩的演講。演講的內容淺顯易懂,即使在演講前,對於南海仲裁的相關資訊沒有任何了解,聽完此次的演講,也會有相當的概念。在聽演講前,原本想說內容只會針對歷史性的證據去做介紹,可能會有些枯燥乏味,有點不抱期待。但實際上,演說內容包括了許多的資訊,獲益良多。最令我印象深刻的部分,是「仲裁庭對於島礁地位的裁決標準」。當時南海仲裁結果出爐後,佔據了許多的新聞版面,因此有許多的討論。但似乎沒有探討仲裁庭對於島嶼的裁決標準。先前我從海洋法公約的條文來看,怎麼想都會認為太平島應該是具有島嶼的地位,不知道為甚麼會被評斷為礁石。經過此次的演講,我才知道仲裁庭將太平島認為是礁石的原因。

            另外,對於各國所佔領南海島礁現況的部分。可以清楚地知道,各國將其佔領的島嶼,以填海造陸的方式,積極的開發。雖然會因為開發之緣故,導致環境生態的破壞,但這是一個宣稱主權有效的方式。演說內容當中有提到,太平島建置機場跑道之經過,進而導致目前對於島嶼的開發,無法有太大的動作。這或許會成為我國佔領太平島之隱憂。

            最後,感謝所上邀請戴宗翰副教授為大家帶來精采的演說,期望未來也可以聽到同樣精彩的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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