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2015

我國目前所面臨數項重要的海洋法問題

 Speaker: 外交部申珮璜司長、蒲國慶組長

一、東海議題
n   釣魚台列嶼主權爭議è領土爭議難於短期解決
n   專屬經濟海域(台灣與琉球之間海域)及大陸礁重疊爭議
n   海洋法公約第七十四及八十三條規定兩國間對於劃界爭議應以協議解決(by agreement)
n   過渡期間應有臨時安排,依據此原則,台日雙方於2013410日簽屬台日漁業協議,雙方得自由作業,不受對方公務船干擾。
n   展現東海和平倡議理念,以協商取代衝突,擱置主權爭議,共同開發資源,有助區域和平穩定。

二、廣大興及台菲漁業協定
n   廣大興28號發生於201359日於台非專屬經濟海域重疊區,菲律賓執法過度(excessive unreasonable),違反國際法及國際實踐
u  不符應避免使用武力之國際規範
n   欠缺臨時安排,同意研商簽署漁業執法合作協定

三、南海
n   二戰後收回南海島交,通稱南海U形線。
n   之後周邊國家主張擁有部分島礁,南海聲索方計六國:中國、台灣、越南、菲律賓、馬來西亞、汶萊
n   前述國家認為海域管轄權應依陸地控制海洋原則,定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水域
n   南海相關國際法
u  海洋法公約
u  時際法原則: 以爭議緣起時候的法律原則為依據(1928 Island of Palmas Arbitration)
u  條約法的漁業權利 (2015 United Kingdom/ Mautrius arbitration)
u  習慣法的歷史權力 (1998 Eritreal/Yemen arbitration),但國際間有爭議
n   政府立場:南海諸島係中華民國憲法上的領土,應透過和平方式解決爭端
n   策略:戰略性模糊,我立場符合UNCLOS,不直接觸及我U形線法律地位,以持續維護我在南海之話語權及國際法權利。

四、島或礁之爭議
n   公約第121條第三項規範:礁,只有12浬領海,沒有200浬專屬經濟水域,但公約規範很模糊。
n   國際間實踐,各國多擴大解釋以增加利益,例如日本沖之鳥礁、美國Howard and Baker Islands, 法國Clipperton island, 巴西 St. Peter and St. Paul rocks, 澳洲 Heard Island and the McDonald Islands. è所以太平島畫200EEZ甚為合理。
n   菲律賓與中國南海仲裁案仍在審理中。
五、結語
n   台灣依據遠洋漁業實力陸續加入五個區域漁業組織,外交部也希望由海洋活動拓展國際合作機制。

六、主持人,感謝外交部從主權、漁權、海洋外交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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