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要感謝Egg Lu 的居中安排]
今日演講主題是日本與歐美國家漁業管理制度的比較
當中的歐美國家,主要引用的是挪威
心得:對於不同漁業的管理應該有不同的思惟,遠洋漁業那一套未必適用於沿近海漁業,值得思考的議題。
教授一開始先用幾張挪威漁港卸魚以及漁業加工廠的照片,展示挪威漁業的高度工業化與效率,
對比於此,則是在非洲坦尚尼亞、印度、印尼、越南等家計型漁業,利用許多小型漁船、大量人力捕撈的小規模漁業,
兩相比較,高下立判,
歐洲漁業多有特定目標物種,所以也會考慮混獲、下雜魚丟棄的問題
對於亞非地區,漁獲物多樣,往往沒有所謂的目標魚種,所有捕撈上岸的都是目標物種
[想起上周到ICCAT開會,歐盟提議要討論丟棄漁獲(discard)的問題
非洲國家說,我們充分利用每一條魚,沒有discard
"if you have any discards, send it to us!']
進而比較日本以及挪威的漁業管理,可以發現
Norway
|
Japan
|
|
Institutional
|
Top-down
|
Bottom-up
|
Allocation
|
Fishing quota
|
Fishing area
|
Necessary information
|
Current population of fish
|
Geographic distribution
|
Monitoring
|
Gov’t enforcement
|
Peer monitoring, gov’t enforcement
|
歐洲強調從上到下的漁獲配額分配,注重漁業資源狀況,執法由政府專責
至於日本,有許多沿近海漁業,都以bottom-up的方式管理,
強調的是漁場管理,地理分布,除了政府執法之外,更有同業之間的監督
[PS:後者聽起來和印尼的Panglima Laot制度有些類似
請參考: http://www.sciencedirect.com/science/article/pii/S0308597X14002620]
對日本沿近海漁業來說,針對主要的魚種設定有TAC,例如Pacific saury, Alaska pollock, sardine, mackerel, jack mackerel, snow crab, and common squid.
對於TAC,地區漁會會與科學家合作(日本水研所),設定體長限制,魚苗放流,乃至於禁漁區,
對於這些限制衍生的成本[無法作業造成的損失、一半的魚苗放流費用,另一半由政府負擔],漁民共同分攤,因為他們寄望未來分享漁獲收入。
而在北海道,為了保護棲地,當地漁民不僅採用無動力(風帆式)蝦拖網,避免馬達損傷海底水草床,甚至植樹保育海岸,避免海洋棲地汙染,可見漁民對於海洋環境保護所共同付出的心力。
最近,生態系管理成為潮流,概念看似簡單,但執行難度很高,
因為,要保護單一物種,透過TAC、ITQ、ECOLABLE可以容易執行
生態系? 不僅要周全的研究,如何落實也是一大問題
最後,八木教授提到,漁業管理規範隨時代改變,
最近,聯合國開始思考是否要針對公海漁業管理制定新的公約,
而氣候變遷、海洋汙染也都是未來所要因應面對的難題。
***************************
Q&A Section
Q: 漁民之間的 peer monitoring 究竟成效如何?
A: 對於該些地區,有政府法令以及民間自律規範,所以,政府巡護船會監控漁民是否違反政府法規,民間自律部分,也會有民間規範,例如,有關漁業執照,政府會交由地區漁會管控,所以對於違法漁民,漁會或可以透過執照管控達到管理的目的。
Q: 有關聯合國想制定新公約,其原因為何?
A:主要有兩個方向,歐盟方面(特別是NGO)主張應該針對公海海洋保護區設定規範,另一方則是中國、太平洋島國等開發中國家主張公海漁業資源利益應該共享,而非掌控於少數公海漁業國的手裡。兩種立場之間來自不同國家,彼此有制衡意味在內。
Q: 那日本對於以上兩種立場的態度呢?
A: 我們對於兩種都反對~~~~[PS: 這應該是遠洋漁業國家相同的立場吧!]
延伸閱讀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