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看到美國的鯊魚禁止割鰭棄身法 (Shark Finning Prohibition Act of 2000)
法令當中,要求國內必須進行鯊魚保育,
而且,到國際上去推動相關標準
當時,台灣漁船割鰭棄身是習慣
魚翅的收入歸坐船員的福利
即便環保團體大力抨擊
漁民還是我行我素
台灣政府也沒有打算改變這樣的習慣
所以,看到美國的法令,
第一個反應是,他們也未免太理想了!
http://www.nmfs.noaa.gov/sfa/laws_policies/sca/
再者,這法令是地方議員提出的
這讓我們更不習慣,
曾看過台灣的立法委員會提案要求政府保育鯊魚(減少漁民的收入),
甚至去要求其他國家也比照辦理嗎? NEVER。
但是,美國政府(NMFS)真的開始極盡全力推動這件事
國際上,從ICCAT做起,先是要求蒐集資料、釋放活鯊
然後,2004年,消弭了亞洲國家的反對聲浪(包括日本)
首度通過禁止沙魚割鰭棄身的決議案
ICCAT 第04-01 號決議案 有關ICCAT 管理漁業所捕撈之鯊魚保育
"CPCs 應採取措施,要求其所屬漁船完全利用其所有鯊魚漁 獲,完全利用之定義係為漁船抵達卸魚首站時,保留鯊魚 的所有部分,魚頭、腸及魚皮除外。 3. CPCs 應要求其所屬漁船在抵達卸魚首站時,其留置在船上 之魚鰭重量不超過船上鯊魚重量的 5%,目前未要求魚鰭 和魚體同時在卸魚首站一起卸下之 CPCs 應採取必要措 施,以確保透過檢定核證、觀察員監控或其他適當措施遵從此比例。"
從那年開始,該決議影響力席捲其他國際組織
畢竟,"既然在大西洋可以做,那其他洋區何以不行?"
台灣政府也公告了類似的法令,要求漁船不得割鰭棄身。
漁民一開始非常反對,但無奈必須遵守,所以,只得留下魚身,
也有一些船,因為違反規定,魚身比例過低,以致在進港卸魚的時候,
被港口國(例如南非)發現而重罰。
2010 年,美國進而通過鯊魚保育法 Shark Conservation Act,
進而要求所有鯊魚必須鰭連身,不得分離。
美國國內這麼要求,也在國際上大力推動,
雖則這次的建議案推動的沒有那麼順利,
在ICCAT六次提案,六次被否決,美國還是在持續一票一票拉票,
累積已經有二十七個國家支持,預期美國會繼續努力。
反過來,是誰堅持反對鯊魚鰭連身?日本。
日本同樣有其堅定的立場,日本團長同樣立場堅定地認為
如果漁民已經遵守魚身與魚翅同時卸魚的規定,就能達到目的
那麼,要求其鰭不離身,鰭綁身,純粹是增加漁民的作業困擾而已。
團長也很豪氣地說,只要我擔任日本團長一天,就不會同意本提案。
中國當然也跟著日本反對,不過他們有次用比較"詼諧"的態度回應
"自從我們領導人帶頭提倡禁奢令,制止餐宴使用魚翅之後
中國的魚翅價格大跌,現在魚肉比魚翅還貴呢!"
台灣?則是身處其中,有些左右為難的局面。
漁民或許已經多少可能接受、習慣不割鰭棄身,但是,鰭不離身?
為了展現保育的決心,台灣通過(部分漁船)必須鰭不離身的規定
但是,這顯然不是個容易執行、執法的決議
於是,各單位想方設法推廣、執法,
卻總是因為偶有違規事件而顯得左支右絀,力不從心。
如何找到一條適合、能夠堅定走下去的道路,始終不是件容易的事。
西班牙拉斯巴瑪斯港口內,正在卸魚翅的日本船
日本氣仙沼港口,從日本船卸下的鯊魚
蘇澳港拍賣鯊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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