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W. Huang
2016/12/19,周一,報導者有關"遠洋漁業觀察員資料造假"的新聞見報。
身為資料使用研究者之一,心情不禁非常沉重,雖想著寫些嚴肅的文字以對,只不過,第一時間想起的,卻是這些年與觀察員之間互動的點點滴滴。
身為資料使用研究者之一,心情不禁非常沉重,雖想著寫些嚴肅的文字以對,只不過,第一時間想起的,卻是這些年與觀察員之間互動的點點滴滴。
臺灣的遠洋漁業資料有問題,老實說,並不是新聞,每個時期的原因不一樣,說來話長。1990年代可能是為了歸避台日之間九萬九千公噸的自願性限制;2000年代可能是因應越來越多的國際配額管制,特別是大西洋大目鮪受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ICCAT)管制,總配額一萬六千五百公噸,一艘船分不到二百公噸,(一艘船實際上可以輕易捕撈到二三百公噸),但實際上的捕撈量越來越多,多到日本市場無法承受的時候,才讓日本在2004-2005年連兩年搬上檯面,大力抨擊台灣。當時,臺灣的資料被批的一文不值,甚至險波及國際組織科學小組的威信。當時,歐盟是這麼問,”如果台灣的資料有問題,臺灣又捉這麼多,那用錯的資料算出來的結果能相信嗎?”
聽到這個問題,當下都幫科學家主席捏了把冷汗,好難回答。只看主席勉強的表示,科學評估是綜合各國資料的長期趨勢,所以整體來說應該差異不會太多。
科學家主席沒有說的,是臺灣的資料有時候跟其他國家的差異太多,導致台灣資料直接被放棄,根本不納入最終評估模式,只用其他國家的資料去評估,所以也不會影響到結果。
只是之前對於資料的虛報都僅只於臆測,2004-2005年的非法漁業有明確的證據,漁業署被逼得必須坦承漁獲量超捕跟低報的問題,並透過各種方式檢核之後,於2006年提出修正資料。而這波因為大西洋漁船違規而起的因,並沒有止於2006年的大西洋,一直延續到2015年,印度洋鮪魚委員會科學家代表到臺灣來檢視台灣鮪釣印度洋資料,發現印度洋某些年度的資料連帶受到影響,甚至決定排除特定年度的資料不予採用。
漁民回報的資料可能有問題,並不是秘密,都寫在國際組織的相關報告裡。其實,也不是只有臺灣漁民會犯,日本跟歐盟漁民也都曾被指出有類似超捕跟漁獲資料虛報的問題。一樣讓日本跟歐盟官員灰頭土臉。
或許就是漁獲虛報問題太普遍,才勞駕FAO通過防止非法漁業國際行動計畫(IUU IPOA),裡頭的第一個U就是虛報(unreported),而歐盟為此出資數億歐元,進行大西洋黑鮪、大目鮪資源之”獨立”研究計畫,就是要不靠漁業資料,利用獨立調查蒐集鮪類資源資料,進行較可靠的資源評估。
另方面,也就是顧及漁業資料收集不盡齊全,才衍生出被視為公正客觀的觀察員計畫。觀察員計畫行之有年,特別如美國有一個觀察員計畫是由阿拉斯加業者主動發起並出資,希望由觀察員蒐集資料,委託學術部門研究之後,能夠提出最大可持續生產量(MSY)。美國因為各地漁業差異很大,非常著重科學研究的美國國家海洋漁業局(NMFS),也因地制宜發展出各種派遣方式,包括外包觀察員公司,資料檢核、歸詢制度等方式以彈性安排運用。
當然,既有觀察員計畫,就必須考量如何維持其資料的正確性。因而衍生許多規範,包括不得由船公司或者相關業界人員擔任觀察員,而在太平洋作業的圍網船,則協議由國際區域性漁業組織(例如IATTC)或者區域組織(例如SPC)統一訓練及派遣觀察員、統籌資料庫管理,以避免資料受到各國政府或者業界干擾,維持其公正性,也確實掌握漁獲量、以及用做後續資源評估用。
多數國家漁業觀察員的單航次上船時間頂多幾天,待遇優渥,所以吸引不少海洋生物相關背景高學歷人員擔任。但是台灣的遠洋漁船全年在海上作業,進港時間有限,派遣並不容易,一直到2000年初才以計畫形式,由委託學校執行計畫的方式,派遣助理上船觀測。之後有感於資料品質的重要性以及國際組織的要求,從2002年開始由漁業署派遣的先遣性觀察員,仍維持以計畫形式,由對外漁協執行,第一年僅有三人五航次,一直到2005年底,因為ICCAT決議要求台灣必須在15艘大目鮪漁船100%派遣觀察員,而且是”執法”觀察員,才又逼著台灣的觀察員計畫必須升級成第二版。
2005年11月通過的決議,2006年1月就必須執行,當時根本沒有這麼多觀察員人力,只好臨時從政府訓練船-“漁訓二號”調度船員。對於這臨時生出的苦差事,聽說是用抽籤的方式決定,之前從來沒有政府船員上過遠洋鮪釣船觀測,唯一的例子應該是1990年代初的公海流刺網漁船。
自己是2005年9月接任太平洋科長,10月調任大西洋科長,11月臺灣大西洋船隊就被制裁,只能自嘲運氣不佳。於是,在2005.12.31跨年夜,搭機帶觀察員團飛南非開普敦進行港口檢查跟觀察員派遣。所謂國外港口檢查,之前從未曾執行過,基本上是ICCAT決議趕鴨子上架,對ICCAT也是頭一遭,問ICCAT也問不到標準,當然也沒有SOP,只能便做邊調整。
還記得是那年是101第一次放煙火,因為下了飛機,就聽人家說煙火有多燦爛。
到港口的第一項工作,是跟南非漁業局會商,獲得對方同意,確認雙方的檢查合作,畢竟這裡是南非的地盤,外國官員未經同意是不能進行檢查的。
之後逐船檢查船上的設備,向船長說明新的管理規範,教會船長使用電子漁獲回報系統,要求船長當場練習,確認資料會回到臺灣的監控中心。
之後逐船檢查船上的設備,向船長說明新的管理規範,教會船長使用電子漁獲回報系統,要求船長當場練習,確認資料會回到臺灣的監控中心。
雖說自己的頭銜是團長,不過團員個個臥虎藏龍,心裡其實很是佩服他們每一個人。因為,檢查結束,我可以飛回台北,他們要面對的是至少三個月的海上風浪。也看他們有人帶著超大鏡頭,等著上船拍海鳥,想著以後可以回來開攝影展。
兩周時間,漁船逐艘檢查完,回到台灣,只能每周在辦公室接收海上傳真回來的報告,好了解海上的作業動態。其中有一位觀察員頗富文采,還會在每周回傳的電報裡寫四言絕句,讓我們從字裡行間去感受海上動態。
"綑起綑落一朝過、日頭升降也一周
時盼月盈照船頭,歸心似箭幾多重"
透過這樣的紀錄,我們的確知道了很多過去不知道的狀況。例如,熱帶水域可以每天混獲十數隻海龜(也因此,之後於2013與美國合作執行圓形鉤計畫),然後每次下鉤混獲的鯊魚跟劍旗魚比之前漁獲報表回報的數量多很多(到底是誰說資源不好的?),然後以前180公噸的配額真的不夠用。
因為是執法觀察員,所以必須嚴格要求船上遵守所有規範。再者,因為漁船必須每三個月進港,鯊魚留全魚都來不及了,就少有割鰭棄身的問題。劍旗魚就比較尷尬,雖然漁獲配額因為船變少而多給了很多,卻還是不夠,不免有船長要求是否能留下當”菜魚”,也每每被正義的觀察員拒絕。彼此糾葛的過程未必都能順心如意,有觀察員為此感到不適應而提早求去。而為了捍衛觀察員的執法權與官方立場,也有不配合的船長因此被扣照,而不能回到船上作業。
那一年開了很多罰單,當然,也會有立委等各種關說。不過,立委也是能曉以大義的,跟他們解釋台灣漁船已經因為違法被制裁,再放水就永無翻身之日,對於合法船也不公平。他們也多能理解,也很客氣的回說,”關說”也是他們的工作,至少已經表達民意了,他們也就不再堅持免罰或少罰。當然,中間的拉鋸還是很傷神。
現在回想,那時候當公務員很辛苦,但是很幸運的,因為夠大的國際壓力,所以反而對這些地方勢力免疫。
2006年,因為台灣太努力了,又碰上日本跟歐盟被抓包偷捕南方黑鮪跟大西洋黑鮪,所以臺灣的大目鮪配額得以恢復,畢竟這是多少人努力換來的,包括漁船產業界的配合。
2007年,漁業署南遷,之後於2008年轉到學校從事研究教學,離開遠洋觀察員這一塊領域。只是覺得關於遠洋漁業混獲海龜、海鳥這塊領域冷門、沒有人研究,總是被外界指責台灣資料蒐集不齊,所以自告奮勇想做這部分,也因此還有機會接觸到真正的觀察員資料。
2008-2016年,針對遠洋鮪釣混獲海鳥部分,我們運用觀察員資料跟遠洋漁業漁獲資料,發表了十來篇文章於國際期刊跟區域性漁業組織科學會議。包括2013年在Animal Conservation 的封面文章,才能有機會讓當年帶著大鏡頭相機的觀察員的傑作能見諸於世。而在每篇文章後面,一定感謝觀察員的努力提供這些資料,這些文章,至少讓國際間知道台灣漁船混獲的狀況與程度,至少不再能指責台灣沒有研究。過去臺灣政府擔心因此會被環保團體指責,實際上也並沒有發生這樣的狀況,NGO反而會感謝台灣提供資料,然後討論如何合作以進行下一步的保育工作,至少彼此因為觀察員資料的成果而增進對話管道。
Photo courtesy: Wang, S.L
這些資料,幫助我們了解三大洋海鳥混獲的分布狀況,讓避免延繩釣漁業意外捕獲海鳥的國家行動計畫得以付梓。
之後,2012-2013年與美國合作在大西洋進行圓形鉤混獲海龜研究,更有賴觀察員日夜艱辛工作始得以完成。以及2013年的大西洋避鳥措施研究,更是憑藉兩位觀察員輪班觀測才得到高品質的資料。
當然,必須坦承,我們對於觀察員資料也並非有著百分之百的信心。因為觀察員海上工作辛苦,太多工作項目,從事者未必具有海洋生物背景,特別對於初上船者,要克服暈船之苦,更是艱辛。特別早期求好心切,會希望觀察員能夠全天觀測,但是,漁船船員們每天分三班輪班,觀察員沒能輪班,又如何能完全觀測呢?這部分近年已經調整成每日八小時以符合勞基法。對我們這些研究者,僅能藉由觀察員歸詢會議(返港之後的工作報告),經由檢視觀察員紙本資料(有些觀察員報告字跡之工整,令人佩服),以及與彼此對談當中,了解海上的狀況以及資料品質,從中看出哪些資料可信度高,提醒他們哪些部分可能需要注意加強。當然,因為觀察員歸屬於科學性質,不再需要執法,所以偶爾聊到跟執法議題有關時,有時候可以從他們眼中的猶豫揣測到海上的狀況。只可惜,這樣的歸詢會議近年取消之後,就僅只能從電子資料中的數字去理解海上的狀況。
回顧觀察員計畫創立這十多年來的變動與接觸,有許多產官學研的投入與努力,報導者的故事從不同角度凸顯這個體系中部分的辛酸與無奈,卻不足以抹滅觀察員計畫的價值與貢獻,但更是適時提醒漁業署,如何能反思讓觀察員計畫獲得他們應有的尊重與價值。
回想當年,有幸在ICCAT的決議壓力下,讓官方貫徹其意志(political will),得以客觀的執行觀察員計畫。隨著國際間的要求日益繁雜,特別是臺灣船隊日益龐大的情況下,此體系的運作方式與複雜程度自不能同日而語。那麼,身為全球第一大遠洋漁業國,臺灣是否能夠立志建立一套國際級的觀察員制度?
向觀察員致敬,過去的、現在的、跟未來的!
備註: 臺灣的觀察員體系其實有兩套,分別是遠洋鮪釣漁船與沿近海特定漁業漁船,彼此薪資、派遣制度各異。因應歐盟IUU案,行政院挹注更多經費於觀察員及港口查報員,年度經費約有新台幣兩億元之譜。2017年度,人力規模擴張到遠洋鮪釣漁船130人與沿近海漁業觀察員與查報員100人,加起來應已經超過漁業署正式編制人員,目前仍以外包的形式分別交由對外漁協與永續協會兩個單位分別管理。所有資料回到漁業署內的不同體系,偶爾會有資料重複的疑慮(小釣船)的部分。如何能妥善架構,落實成為一套真正公正客觀獨立的觀察員系統,發揮其研究價值,真值得政府付諸更多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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