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文化遺產(UCH)包括人類在海洋環境中活動留下的所有物質證據,本文概述UCH的演變,這種演變發生在一系列的階段,在這裡分為傳統社會、大航海時代、以及蒸汽鋼鐵時代。早期對於UCH的探勘著重於物理方面,特別是關於遺址破壞(沉船、海難地點),之後擴展到水下作業,包括聲納、海床探測、水下載具的使用等。有人認為沉船和遺址兼具文化及經濟價值,特別是後者可能導致打撈者與科學利益之間的衝突。本文說明了在商業和科學利益之間的裁決以及沿海國的管轄權、UCH超越沿海地區管轄權及對於UCH的保護法律都是不夠的!本文亦提出國際海事組織(IMO)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對管理UCH的初步法令規範。而中國保護UCH成效卓著,原因之一在於政府扮演了重要且領導的角色。本文調查國家主導的工作模式和典型的案例,並指出這種模式的問題,並參酌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之原則,進一步探討可能的解決方案。然考慮到現地保存的諸多限制,故建議雙軌並行。政府應將資源集中在重要遺址,亦可引入商業性挖掘,但人工贗品的買賣仍應嚴格禁止。
關鍵字:水下文化遺產、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國家主導運作模式、現地保存、雙軌制挖掘
Keywords:Underwater cultural heritage, UNESCO, State-led
working model, preservation in situ, Two-tier system of excavation
水下文化遺產主要集中於海底,它涉及了三種用途。一、運輸和通訊領域:包含航運、港口、航海、海底電纜,以及海軍的軍事活動;二、是有關海洋資源的利用以及海中廢棄物的處置,其中又與漁業和水產養殖、礦產及能源的開發、廢棄物處理和污染的問題;三、是非物質性的使用,例如海洋遊憩、海洋研究以及教育和保護。在透過開發的過程,本文將其分成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描述水下文化遺產的文化背景,先敘述了傳統海洋社會,再介紹工業化時代的來臨,而後指出長期發展下水下文化遺產的性質;第二部分則說明水下文化遺產的調查,其中包括了地理分布、考古和其他技術等;第三部分講述了,水下文化遺產中尚未解決的一些議題,也會提到國際海事組織在特別敏感海域的應用方針,以及一些國家在國家管轄範圍以外採取的措施。
中國因為有著綿長的海岸線及眾多的內水,中國政府對水下文化遺產的保護,使中國成為保護成效顯著的國家之一。目前在學術文章中,有關中國水下文化遺產的文章有:1992年一篇關於中國歷史沈船保護制度起因的文章、2006年一本書中的章節提到中國保護水下文化遺產的法律框架,所以這個議題應做更新及回顧。
貳、 材料與方法
一、 水下文化遺產的發展
2.1傳統社會:
本文所稱傳統社會是指在大規模經濟專業化和工業化開始之前的社會,專業化的過程開始於15世紀末的歐洲,儘管”工業革命”是到三個世紀後才實現。從現今的工業化角度來看,海洋導向的傳統社會是相對古老的,像是熱帶及亞熱帶太平洋區域和極地到北太平洋的一部分,儘管這些活動距離區域性商業和工業世界有幾千英里遠,仍然受到了很大的影響。
傳統社會的水下文化遺產幾乎是不完整的。常見的是在河口地區所發現的沉船,例如:斯堪地那維亞-船墓、埃及和地中海地區的遺跡等。而在太平洋,因蛀船蟲和海洋生物間接影響了海洋文化遺產,在目前找到最早的沉船為18世紀後期的船隻。即使如此在世界各地的歷史中,也都重建了過去的船以及描繪出它的航程。
2.2大航海時代
16世紀中之後,貿易的擴張出現了一個斷層,而它又和西班牙帝國的金融崩潰和1565年的安特衛有關,在這個時期,水下文化遺產的歷史資源會比物質遺址來的豐富。而下個階段的發展和1580年革命後獨立的何蘭(共和國)有關,主要的發展有:17世紀荷蘭東印度公司(VOC)的貿易、鯨魚漁業以及北海鯡魚等。這些擴張大多與商業發展(阿姆斯特丹銀行建立、船舶保險業)以及引入工業方法(船舶設備標準化生產)有關,當然也涵蓋了海軍戰爭的出現(西班牙艦隊VS荷蘭海軍)。由於英荷戰爭(17世紀中)的開始,也意味了這個階段的結束。在這個階段中,沉船比前期更為豐富(西班牙艦隊及世界各地VOC船隻的殘骸)。17世紀末,英法兩國取代了荷蘭,成為領導海上經濟及軍事的強國;下個世紀主要以英法戰爭、西班牙王位繼承戰爭、奧地利王位繼承戰爭以及七年戰爭,相關的貿易、漁業、捕鯨業的發展為主。在這個世紀,在歐洲的水域、航運、港口和漁業物質持續增長,由其是歐洲貿易公司的沉船,殘骸本身通常不多,留下的以大砲、鐵器或貴重貨物為主。
2.3蒸汽及鋼鐵時代的來臨
現代技術的應用,最一開始的是在航海技術的改進,雖然引進了鐵殼蒸汽船,但性能方面卻有許多限制。漁業技術保持不變,只是經濟上的成長,而在捕鯨方面有著重大的發展,就是引進蒸汽捕鯨船和1860年的魚雷,而經濟擴張的情況下,也代表沉船數量的增加。這些沉船利用的是鐵而非易腐的木材,所以更容易被保留下來,此時的記錄精進了船舶登記和船級社(檢驗船舶的機構)的工作,其中值得注意的為港口記錄,反映了19世紀海運貿易的擴張。
在這個時期遺址很豐富,因為鋼鐵船可被保存得很好,例如歷史上著名的鐵達尼號,此圖為鐵達尼號的航行過程,以及在1985年被美國海洋學家羅伯巴拉德發現時的樣子。值得注意的還有1914和1939年爆發的兩次世界大戰,這兩次世界大戰中也造成了數以千計的殘骸(大型軍艦),其中又以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時在斯卡帕灣德國海軍之公海艦隊集體自沉的事件和1941年的珍珠港事件最著名,這些沉船之中,有些更載運金礦或彈藥,也有人稱它們為戰爭墳墓。而這個階段的結束帶來的技術革命,包含商業、戰爭、海洋科學與休閒、清淤和近海石油的開採。而疏浚與石油開採也會造成遺址的破壞,又或者開採過程中,廢棄的離岸設施創造了新的殘骸,也增加了海底的使用。經濟擴張意味著文化遺產的增加,而水下文化遺產也提供了技術變革的記錄,像是帆船和蒸汽機,以及國際上商品貿易的變化等。
二、 水下文化遺產的調查
3.1水下文化遺產的分布與價值
西北歐比世界其他地區有著更多的沉船遺跡,在英格蘭12海浬的界線內就有超過3萬艘的沉船,其他具有歷史意義的殘骸集中地區還有地中海、美國東南部、東南亞、印度以及中國的海岸,有很多都是20世紀的戰時年代所遺留下來的。我們可以由殘骸看出特定時期的海上生活,也包含了很多商業上有價值的貨物,和對歷史有價值的殘骸。例如在1986年阿姆斯特丹拍賣的貨品,這艘船是1751年在南海沉沒荷蘭東印度公司的船隻,又稱做「南京船貨」拍賣。
在專業現場調查和分析,遺址的回復可能需要好幾年的時間,透過文件和圖表的紙蹤跡、海事博物館的補充,以及文物的回收展示,經過描繪後,對科學和教育層面做出貢獻;但還有一個問題就是,長期的深水調查涉及的成本超出了海洋學術界的資源,打撈者可以在搜尋特定的殘骸,招募大量的資本。所以在打撈的時候,往往會丟棄具有較低商業價值的物品,造成打撈被認為不符科學和教育利益。
3.2時間和空間
在解釋UCH的發展,多半為口述歷史記錄為主,而時序及地理方面仍有待進一步研究,在目前的情況下較重要的一點是,很多數據源是規則性的,在特定情況下遺址的追溯可能不完善,因為航海文化成熟度不同的關係。透過全面的測量方法,也對相關的歷史和其他記錄做詳細解釋。對遺址的勘測中,詳細的海底測繪可以透過現代聲納的測量以及潛水員來完成,而對遺址的研究和解釋是由很多面向的,需要詳細了解與考古技術結合的海底物理過程,和相關歷史紀錄來支持場地的探勘,並在允許的情況下對遺址做全面的重建。
參、 結果
一、水下文化遺產的管理
(一)遺址所有權
如果殘骸是一艘部從事商業貿易的國有船隻,不論在什麼地方,可視為船旗國的財產,在不受干擾情況下,船舶本身以及歷史意義都遠超過任何商業價值。在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內容中,首次呼籲要保護歷史遺跡,根據規定的海洋區域內國家行使的權利及義務,12海浬內沿海國得對海底的物體行使管轄權,而在大陸架和專屬經濟海域,就沒有這個管轄權,而沿海國的權利只和自然資源有關。
(二)國際組織
1. 國際海事組織(IMO)
1978年國際海事組織對海洋環境中,某些海洋特別容易受到石油和船舶的有害物質影響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將這些區域劃分為特殊區域─PSSA(特別敏感海域),較不會受到船舶排放汙染的影響。其中具「科學和教育價值」的領域,且領域內包含有「歷史或考古意義」的地方,就可以被解釋成遺址,這些PSSA雖在專屬經濟海域和大陸架內,仍被沿海國保護,也符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意。
2.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
為了使遺址得到更多保護,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1999年巴黎會議中,通過了「聯合國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大多數的國家皆表示支持。這個公約在2001年末通過,因國家做法不同,可能會導致混亂,所以需要各國家努力,而此公約也在2009年正式生效。
二、中國管理水下文化遺產
中國有著300萬平方公里的海域及無數河流,因此水下文化遺產特別豐富,根據張偉(前國家水下考古研究中心負責人)的說詞,中國沿海地區有超過3000艘古代沉船,如何保護眾多數量的沉船和遺跡就成了重要的課題。
中國對遺址的保護是按照國家主導的工作模式,由政府單位主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第4條規定,國家文物局主管水下文物的登記註冊、保護管理以及水下文物的考古探勘和發掘活動的審批工作,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授權不得探索或挖掘。在中國法律中,所有在內水及領海的水下文物所有權,皆屬於中國。而在領海邊界(大陸架及專屬經濟海域)的文物,國家就不一定擁有其所有權(但至少可擁有管轄權和進行挖掘工作)。
三、中國面臨之困境
(一) 缺乏工作人員和資金
中國面臨到嚴重的人力和資金缺乏,使得政府不得不雇用漁民來進行打撈,政府應該審慎評估潛在的成本,以保護所有遺址的完善。
(二) 來自掠奪和破壞的威脅
由於管理和監測的困難,也使得水下文物更有可能被非法挖掘及交易。因此,當具有考古價值的遺址或沈船出現時也意味著破壞的開始。
(三) 來自鄰國的壓力
中國在保護遺址時也面臨著來自鄰近國家的壓力,特別是在南海地區。中國是少數禁止商業性打撈的國家,無形中也增加了很多成本,如何在非法打撈的成長及有限的政府資源中取得平衡,是中國最大的任務。
四、中國可行之解決方案
(一)
應加強現地保存
2001年的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中,就已明訂“現地保存”的概念。中國現有法律及實際上現地保存的例子卻非常少,而現地保存也可以緩解人員和資金不足的情況,所以中國應將現地保存作為其政策的方向。
(二) 合適的挖掘方法
中國面臨到的困難主要因政府資源有限,水下遺址需要更多管理及保護使其不受外界非法干擾,如果它無法證明不可能以保護它的原位,特別是當該遺址是在危險區域,那麼就需要合適的方法來挖掘。
(三) 採用雙軌制開挖
根據中國法律制度,政府承攬了挖掘遺址的責任;然而,人力和資金遠遠超出政府能負擔的能力。政府應專注於保護重要的遺址,對於其他挖掘,則可引入商業的參與。
(四) 文物買賣
銷售文物應該被嚴格禁止,買賣文物最大的風險就是破壞文化遺產的完整性和危害保護文物,有部分出土文物被出售,該遺產的完整性就會受到威脅,故應嚴格禁止文物之買賣。
肆、 結論
歷史遺跡必須與其他活動一起管理。如海事組織和教科文組織的活動所證明的,必須建立一個強有力的管理框架,以取代沿海國和私營部門當前的單邊行動,所以應優先著重實施教科文組織公約。當然也必須提高公眾對遺址的認識和重視,以及在高海事技術對遺址的威脅。
而中國政府首先應加強現地保存,至少可以緩解主管機關所面臨的壓力。然而,現地保存是有限制的,這也說明需要一個適當的方法來挖掘。利用雙軌制挖掘,可限定允許某些私營部門參與水下考古,而商業性的挖掘有利有弊,政府可節省成本,但民營企業以不太專業的方式挖掘,將會造成文物的損壞。因此,中國政府應建立一套評估的標準,以確定文物是否適合進行商業性挖掘。
伍、 參考文獻
Hance D. Smith, Alastair D. Couper, The management
of the underwater cultural heritage, Journal of Cultural Heritage 4 (2003)
25–33.
Bingbin Lu, Shichao Zhou, China's state-led working
model on protection of underwater cultural heritage: Practice, challenges, and
possible solutions, Marine Policy 65(2016) 3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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